发布时间:2020/08/13|来源:本站原创|专栏:区内动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进一步完善诚信企业选树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维护诚信企业选树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诚信企业选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6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诚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发展大厦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处,邮政编码:010098。
2.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471-6659192。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mgxycjh@126.com。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内蒙古自治区诚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5日。
联系人:马慧芳
联系电话: 0471-6659368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诚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诚信企业选树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维护诚信企业选树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促进全区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诚信企业选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69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区诚信企业的认定发布工作。
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负责全区诚信企业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诚信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发布的全区诚信企业。
第二章 层级管理
第五条 诚信企业包括三个层级,从低到高依次为:诚信达标企业、诚信示范企业和诚信标杆企业。
第六条 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成为诚信达标企业:
(一)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诚信经营,在“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并能积极参与信用建设工作的;
第七条 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成为诚信示范企业:
(一)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予“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
(二)被税务机关认定为A级信用纳税人的;
(三)被海关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的;
(四)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予“和谐劳动关系”称号的;
(五)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A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
(六)被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评定为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
(七)被依法设立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定为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
(八)自治区级行业协会推荐的信用优良企业;
(九)应当选树为诚信示范企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被资本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评为A级及更高级别的企业可申请成为诚信标杆企业。
第九条 诚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未按要求更新相关资料,经督促仍不改正的;
(二)报送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被行业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或纳入行业“黑名单”的;
(四)社会舆论争议较大,引起较多公众质疑,且无法提供自身无过错证明材料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十条 诚信企业如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可登陆“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进行信用修复,修复期间屏蔽其荣誉称号,修复完成后恢复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诚信企业如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撤销荣誉称号,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信用修复相关要求,主动履行义务,修复完成3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取消荣誉称号的诚信企业名单将在“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取消荣誉称号理由等内容。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相关媒体加大对诚信企业的宣传和推介力度,推动其扩大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四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为诚信企业免费提供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各类培训。
第十五条 自治区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根据管理和服务权限对诚信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和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购买服务等环节,提供优惠便利的服务措施。
第十六条 鼓励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创新经营模式,为诚信企业提供融资、租赁、采购和出行等优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诚信企业信用状况实施监测,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八条 诚信企业须按年度在申报系统更新相关内容。鼓励企业通过申报系统上传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证明材料,提升企业信用水平。
第十九条 诚信企业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报假报、误导性陈述。
第二十条 诚信示范企业和诚信标杆企业应当设立企业信用管理岗位,并有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的专门人员。
第二十一条 诚信企业要经常性开展企业内部诚信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企业内外部诚信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企业信用文化。
第二十二条 诚信企业证书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发,各诚信企业可通过申报系统下载打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